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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业大学校园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5-30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物业服务行为,提高校园物业服务质量,营造安全、绿色和谐的校园环境,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师生生活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高等学校物业服务规范》《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规范》等行业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是指学校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在校园内楼宇公共区域开展的秩序维护管理、环境管理、应急管理以及专项服务。

第三条 监管原则

(一)全员监管、全面监管、全程监管。坚持“学校主导,部门负责,全员参与"的工作准则,实行“谁使用、谁监管”的管理模式,各使用单位每季度反馈物业服务意见表,对校园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全面监督、全程监管。

(二)依法监管、规范监管、从严监管。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相关物业服务规范为标准,对照投标文件和合同,切实加强监管力度。

第二章 监管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校园物业服务监督管理机构为校园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党政办、教务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工作部、学生工作部、物业使用单位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校园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教务处、保卫工作部、学生工作部为办公室成员单位,办公室负责日常物业服务监管工作。

第三章 监管对象与内容

第五条 学校按照政府采购法规与学校制定的招投标管理办法购买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第六条 学校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协同校园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内容和合同条款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监管方式与结果认定

第七条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主要采取学校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与校园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学校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评议工作为日常检查及周反馈、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1.日常检查及周反馈: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校园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定期深入现场巡查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并及时做好记录,以周为单位对不符合规范和要求的物业服务提出整改意见并下达整改通知,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合同规定提出违约处置建议。

2.季度考核:

(1)物业服务企业每个季度需向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工作小结。

(2)季度考核分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校园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委员会巡查检查打分和物业使用部门考核评分。其中,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汇总校园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检查结果评分权重系数为70%,校园物业服务使用单位满意度考核评分权重系数为30%。

3.年度考核:以本年度四个季度考核结果得分的平均分数为依据,考核结果分为95分—100分为优秀;90分—94分为良好;85分—89分为合格;85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季度考核结果主要用作学校每季度支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依据。季度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上,学校按时按合同约定支付其物业管理服务费,季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学校按照物业管理服务费全年中标金额的1%在该季度管理服务费中进行核减。本年度季度考核累计三次不合格学校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主要用作学校续签下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的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双方签订下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一条 对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年度考核优秀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对物业管理相关事项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以及采购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