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后勤管理处饮食中心(以下简称饮食中心)财务管理,规范饮食中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饮食中心长效运行机制,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 41 号)、《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 号)、《高等学校学生食堂伙食结构及成本核算指导意见》 (中高学后伙〔2012〕2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饮食中心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以服务师生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规范经营收支,严肃财经纪律。
第三条 饮食中心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饮食中心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加强成本费用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饮食中心经营收支管理,努力增加收入节约支出,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加强饮食中心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饮食中心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饮食中心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为饮食中心单独设立账套、进行独立会计核算。饮食中心会计核算参照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饮食中心的财务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饮食中心是学校的经营服务实体,根据《内蒙古农业大学后勤改革方案》(内农大校发[2002]1号)文件精神,饮食中心实行自主经营、成本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企业化运行管理体制。
(一)后勤管理处下设饮食中心,负责经营管理、业务管理、行政管理及财务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饮食中心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及财务监督。
第八条 财务处下设的资源管理科负责校园一卡通制卡补卡、充值收费、充值对账及餐费收入等管理,负责为饮食中心设立校园卡系统查阅及下载数据端口;财务处下设的核算二科负责饮食中心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及财务监督。
第九条 财务处应当按照财务内控制度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基本要求和工作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饮食中心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条 饮食中心财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饮食中心经营目标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饮食中心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饮食中心财务预算纳入学校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饮食中心财务决算纳入学校年度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饮食中心收入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一)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主要从事的业务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主要包括学生就餐收入、教职工就餐收入、军训教官餐费、校内培训餐费等。
(二)其他业务收入指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的收入,主要包括特色档口成本分摊费、饮食中心场地使用费等。
(三)营业外收入指饮食中心确认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固定资产处置利得、无形资产出售利得、政府补助、捐赠利得、盘盈、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等。
第十三条 饮食中心饭菜定价、调价要遵循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有关方面共同参与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学生承受能力、学校承担能力,保证学生饭菜价格明显低于校外同类餐饮价格,以伙食支出的实际成本为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应按收入来源进行部门、项目核算和管理。
第十五条 当月收入应在当月月末之前全部入账,当年收入应在当年年底之前全部入账。
第十六条 饮食中心各类收入应纳入饮食中心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截留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
第五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经规章制度,严格成本费用管理,有效控制饮食中心经营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饮食中心的成本费用管理应保证业务正常开展需要,坚持“成本效益、统一管理、监督制约、依法合规、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九条 加强对饮食中心成本费用管理,强化成本费用预算约束,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成本费用检查、分析、制定降低成本费用的措施,逐步实行成本费用定额管理、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第二十条 饮食中心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成本费用支出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饮食中心内部月末结转成本费用只需饮食中心主任及相关责任人审批签字。
第二十一条 饮食中心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
(一)主营业务成本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性活动所发生的成本。主要包括:
1.原材料成本: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米面油类、生鲜蛋肉类、蔬菜类、干杂类、牛奶饮料类、调味品类、一次性消耗品类、燃气等的购入。
2.其他成本:根据饮食中心的经营性质和行业特点,包括营销成本、物流成本等其他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成本。
(二)其他业务成本指饮食中心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日常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管理特色档口相关支出、处理潲水费用等。
(三)营业费用指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及提供劳务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饮食中心各餐厅管理者及普通员工的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费、工作餐费、工作服装费、低值易耗品费、维修费、清洁卫生费及其他费用等。
(四)管理费用指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饮食中心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费、工作餐费、工作服装费、水电费、清洁费用、低值易耗品费、固定资产购置费、维修费、电话费、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等。
(五)财务费用是指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六)营业外支出指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公益性捐赠、盘亏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 饮食中心成本费用按项目、部门进行核算。
第二十三条 饮食中心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收支结余,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年末结转。
第六章 固定资产、存货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对于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加强对饮食中心固定资产购置、验收、使用和处置的管理,确保饮食中心固定资产依法依规采购、确保固定资产账账、账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饮食中心存货管理相关制度,加强各类存货管理,每月月末分管会计与存货库管理员进行账务核对,确保各类存货账实、账账相符。
(一)存货是指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以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物资等。饮食中心的存货主要是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低值易耗品、一次性耗材及商品等。
(二)存货按在食品中的作用分为米面油类、生鲜蛋肉类、蔬菜类、干杂类、牛奶饮料类、调味品类、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消耗品类。
(三)存货的采购管理:
加强存货采购管理,严格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采购各类存货,降低采购价格,控制进货成本。
制定明确的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数量和采购周期。明确采购渠道和供应商选择的标准,确保采购到合格的存货。
(四)存货的收货管理:
建立严格的存货验收管理,配备合格验收人员,明确验收控制程序,对每批存货进行检验和验收,确保存货质量符合要求。设定存货收货记录,记录存货的数量、质量、日期等信息。
1.所有存货,首先经过验收环节,检查数量、质量、价格、进货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2.独立设置验收人员,验收人员不能由采购人员和食堂生产人员兼任,库房保管人员可以兼任验收人员。
3.存货验收的基本程序是盘点数量、检查质量、核实价格。主要内容包括:入库单位名称、供应商名称,货品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应商送货人、验收人、保管人、制单人,入库日期、入库单号等。进货验收时,一般应有供应商送货人、验收人、保管人、制单人或直接领用人员三方人员在场,至少 2人在场,相互监督。
4.饮食中心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存货以实际成本计价。
(五)存货的入库管理:
设定存货入库的标准和程序,对入库存货进行分类、编号和标识。建立存货库存清单,记录存货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规定存货入库的责任人和权限,防止擅自入库和误入库。
存货办理验收入库后,根据使用性质不同分为先进入配送中心库房再调拨到各餐厅库房的存货及验收合格后直拨各餐厅的存货。
(六)存货的储存管理:
1.直拨各餐厅存货,由各餐厅厨房及时加工或保管;进入中心配送库的存货根据入库的种类分别入库、妥善保管。
2.存货按地点分为:配送中心库房、餐厅库房(按餐厅名称)。
3.库房存货按储存条件、用途分为:干货库房、调料库、阴凉储存库、冷藏库、冷冻库、非食用物质库(炊具用具、餐具、清洁用品用具、劳保用品)。
(七)存货出库管理:
设定存货出库的标准和程序,制定出库申请流程和领用调拨出库手续。对存货进行分类和整理,进行存货明细核算,确保先入先出的原则。建立存货出库记录,记录存货的出库数量、日期、领用人等信息。
1.库房之间调拨存货时,应填制“物资调拨单”,主要内容包括:调出库房名称、调入库房名称,货品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保管人、领料人、制单人,出库日期、出库单号等。
2.库房发出存货时,应由领用部门填制“出库单”,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审核批准后作为存货领用、记账的依据。
3.“出库单”主要内容包括:出库单位名称、收货单位名称,货品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保管人、领料人、制单人,出库日期、出库单号等。
4.“出库单”一式三联,一联报销记账,一联存根备查,一联财务记账,并进行存货发出和成本费用核算。
5.饮食中心按月编制存货领用汇总表,并将存货领用汇总表单独存档。
(八)存货盘点管理:
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核对实际库存和账面库存的差异。建立存货盘点制度,并确定盘点频率和负责人。及时调整存货账面库存,避免存货积压和短缺。对存货盘盈、盘亏按学校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九)存货坏损过期的处理:
建立存货报损申请流程和报损记录,设定存货报损的责任人和权限,对报损存货进行记录和处理,防止二次利用。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负债是指饮食中心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一)饮食中心的负债包括:应付款项、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
(二)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确保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二十七条 加强应付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结算应付账款,不得长期挂帐。
(一)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
(二)应按照供应商类别进行明细核算和管理。
(三)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算付款,减少违约风险。
(四)应及时核对应付款项余额,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账龄分析,保证负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凡三年以上应付款项应查找原因,对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照学校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饮食中心经济合同管理,严格履行经济合同签订审批手续。
第八章 财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饮食中心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人员应当依照财务规章制度按月编制,并向有关报表使用者及时提供财务报告,同时分送饮食中心负责人、后勤管理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及有关校领导。
第三十条 年度终了,财务人员应当按规定编制年度财务报告。饮食中心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财务状况说明书,经审核无误后并入学校年度财务决算。
第三十一条 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 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财务分析工作,并将年度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情况纳入学校财务报告,接受学校师生和教职工的监督。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二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饮食中心各项收入和费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饮食中心利润情况、亏损控制情况。
(三)饮食中心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四)饮食中心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五)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三十三条 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 饮食中心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审计处加强对饮食中心财务收支的审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饮食中心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