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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业大学后勤管理处采购管理办法
2024-02-25 19:17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明晰采购权责,细化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学校《关于落实财政厅﹤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实施意见》(2022年修订)、《内蒙古农业大学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试行)》(2023年6月)、《内蒙古农业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6月)等规定,结合后勤管理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后勤管理处开展物资、服务、工程等采购而进行的全流程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 采购活动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规定执行,无预算不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四条采购领导小组是后勤管理处采购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由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处领导班子成员、物资供应科负责人以及涉及到本部门采购项目的中心负责人。采购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审定本处各科室(中心)年度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决定采购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论证重大项目的采购需求、采购预算、必要性及合法合规性;审签采购办法和采购合同,组织履约验收;传达国家、学校相关采购政策;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物资供应科是后勤管理处采购工作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依据采购领导小组核定的年度采购计划具体组织实施本年度的采购工作;根据经审批的项目购置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具体组织实施申报、招投标等工作;组织申报本部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合同事宜;配合相关部门答复与采购活动相关的询问、质疑、处理投诉及接受监督检查等事宜;采购活动相关档案资料管理。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各科室(中心)作为物资使用部门,主要职责是:编制本部门年度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负责本部门采购活动的申请、申报、网上竞价、网上比选、线下比价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本部门的采购工作;会同分管处领导与成交供应商进行价格会商;组织申报本科室(中心)部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合同事宜;负责本部门采购物资的质量检测、验收、出入库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招投标评审小组是根据招投标需要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根据项目及采购金额一般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招投标项目进行评审及其候选、成交供应商的确定等工作。

第三章 采购流程、项目及其适用政策

第八条 采购活动基本流程:物资使用部门编制采购预算(购置计划)→相关部门、领导审核批准→物资供应科组织申报、招投标、采购合同编制申报等事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审签采购合同→物资使用部门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采购、验收、入库等事宜→财务报账。

第九条 除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不予意向公开的情形外,须进行采购意向公开的项目各科室(中心)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40日向物资供应科申报采购意向。

第十条 对未列入学校年度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及超预算采购项目,必须由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报学校相关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列入本年度采购计划,实施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采购项目,经物资使用部门向物资供应科提出申请,处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报学校相关领导审批后由国资处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二条 校级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采购项目,经物资使用部门向物资供应科提出申请,处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报学校相关领导审批后由国资处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三条 部门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校级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物资使用部门向物资供应科提出购置计划,经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由物资供应科组织实施招投标采购前期环节,并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最终评审环节。

第十四条 单独核算单位部门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采购项目,未列入学校年度采购预算的,必须由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报物资供应科按照相关采购程序实施采购活动;需分管校领导、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审批的根据学校相关采购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实行电子卖场采购规则的办公用品采购项目,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在校级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采购项目由物资使用部门向物资供应科提出购置计划,并按学校相关程序报审后由国资处组织实施采购;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在校级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单独核算单位和学生公寓自行按学校相关程序报审后由国资处组织实施采购,其他科室(中心)由综合科按学校相关程序报审后由国资处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六条 实行电子卖场采购规则的其他采购项目,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在校级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采购项目由物资使用部门向物资供应科提出购置计划,并按学校相关程序报审后由国资处组织实施采购;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在校级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由物资使用部门按学校相关程序报审后由国资处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由校医院采购工作小组成员共同签字确定供应商并在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实施采购。

第十八条 饮食服务中心在完成“832” 平台预留份额采购食堂物资时不再办理招标采购手续,由中心采购工作小组成员共同签字确定供应商并在“832”平台实施采购。

第十九条 对于学校《关于落实财政厅﹤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实施意见》及(2022年修订)确定的经常性的货物、服务(食堂物资、公寓用品、学生用品、后勤保障物资、工会福利、出版服务)等采购项目,原则上通过招投标方式实施采购,无法通过招投标方式实施采购的,可通过学校采购管理平台采用网上竞价、网上比选的方式实施采购,也可根据与国资处确定的采购规则,通过线下邀请多家供应商比价的方式实施采购。

第二十条 零星采购的采购项目按以下程序实施采购。

(一)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2万元(含2万元)以上部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经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由物资使用部门根据本部门采购管理办法并结合学校相关采购政策实施采购。

(二)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经分管处领导签批后由物资使用部门以直接采购的方式实施采购。

第二十一条 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应急突发事件,需要简化程序进行紧急采购的,或者履行政府采购手续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采购项目,经处长或分管处长批准启动紧急采购流程,并按照学校紧急采购相关规定的采购方式及审批程序办理相关紧急采购手续。

第二十二条 浴室、开水房、食堂等合同能源管理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类采购项目按照2022年9月7日国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参照学校服务类项目相关采购管理办法,经管理科室(中心)向物资供应科提出申请,处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报学校相关领导审批后由国资处组织实施采购。需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审批的根据学校相关采购政策执行。

第四章 采购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三条 订立采购合同时,应当优先使用学校合同示范文本,没有可以适用的学校合同范本的,应当使用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规定或推荐使用的合同范本,没有合同范本的,应当从维护学校利益出发,积极争取由我方草拟合同条款,主导合同的谈判和订立,确保合同条款最大限度保障学校权益,确需由合同相对方草拟合同文本的,应当严格审核合同内容,积极维护学校权益。

第二十四条 零星采购的合同由各科室(中心)自己拟定或使用学校合同示范文本并经本科室(中心)负责人及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签批后签订。后勤管理处自行组织采购的合同由物资供应科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拟定并按学校合同签批程序执行。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及委托集中代理机构组织和电子卖场的采购项目按学校合同签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项目复杂、金额较大的采购合同,需经采购部门负责人、分管处领导、物资供应科负责人、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共同确认后按学校合同签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 如成交供应商未按时签订供货协议或有违反招标投标法的,采购方有权按照招标投标法与备选成交供应商签订供货协议。

第二十七条 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第五章 价格会商

第二十八条 价格会商是指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在供货期内双方根据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对价格进行适度调整的一种协商机制。

第二十九条 采购方和供货方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应约定供货期内物价波动比率或特定波动情况,只有超过约定物价波动比率或特定波动情况,方可进行价格会商。价格会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同一类别内其他标包的成交供应商供货或重新组织招标采购,但要在采购合同中事先予以明确。

第三十条 价格会商在物资使用部门分管处领导的监督下进行,物资使用部门组成价格会商小组(也可由采购小组兼任)与供货商进行谈判,价格会商小组一般不少于5人(奇数),基层职工代表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章 采购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物资供应科应当妥善保管或协助国资处整理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资料。主要包括:采购过程中形成的项目申请资料、审批资料、招标文件、评审资料、公告资料以及供应商的报名资料、响应文件,签订的合同文件等。

第三十二条 物资使用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比价、价格会商等采购相关资料。主要包括:比价、会商过程中形成的供应商的报价资料、采购小组评审意见等。

第七章 采购工作要求

第三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各科室(中心)每年年初应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和详细的年度采购计划,年度采购计划应标明物资(服务、工程)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预计金额及其他相关技术指标等。

第三十四条 对于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在部门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或需向国资处申报的采购项目,各科室(中心)应编制购置计划书及购置计划清单,并组成论证组对该项目进行论证。

第三十五条 对于需要通过招投标采购的工程项目,各科室(中心)应编制或委托第三方编制采购预算、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等采购辅助文件,与购置计划书及购置计划清单一并提交物资供应科。

第三十六条 对于学校列入经常性的货物、服务等采购项目未进行招投标采购的,各科室(中心)应根据本科室(中心)的采购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要求按计划定时批量实施采购。如采用线下邀请多家供应商比价的方式实施采购的,应由科室(中心)负责人和本部门相关人员组成采购小组(至少3人且基层职工代表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实施采购,在质量、参数、服务等指标相同或相近时,原则上选择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校医院应成立由其负责人和本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采购小组(至少3人)按照相关政策定时批量自行采购,同时做好确定供应商过程的资料整理、保存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中心(涉及相关业务的科室)应建立健全本部门采购管理制度,经处采购领导小组(或处务会)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中心(涉及相关业务的科室)应建立健全本部门物资管理制度,完善库存物资的验收及出入库手续,及时统计物资的使用和库存情况。

第四十条 各中心(涉及相关业务的科室)应建立健全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固定资产验收、调配、报废等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所有采购活动都要严格按照政府和学校相关采购政策、制度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以国家、自治区、学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准;本办法若与国家、自治区、学校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不一致的,按照国家、自治区、学校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农业大学后勤管理处采购管理办法》(2020年9月23日)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后勤管理处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内蒙古农业大学后勤管理处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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